本會以此網站作為長期網上畫展,每年亦會舉辦多次公開展覽及藝術活動。
會徽意念:
本會非常榮幸能夠邀請到著名設計師凌國寶先生為本會設計會徽。會徽由不同形狀的色塊組成,其色彩分別是三原色、三岔色及灰階色,感覺就好像一張張彩色的畫紙。而方塊的形狀代表在電腦圖像中的pixel,中間的水點形狀代表各式各樣的”筆刷”。
其中蘊藏了”創、藝”二字,象徵藝術是要憑創意從空白中創作出來,大家共同以推動本地視覺藝術的發展為目標。
香港創意藝術會會長 鄧子健
香港創意藝術會 會章
第一章:總則
1. 本會定名為「香港創意藝術會」Hong
Kong Creative Art Association
2. 通訊地址:荃灣郵政信箱669號。
網址:http://www.caahk.net/ 電郵 : hkcaainfo@yahoo.com.hk
3. 宗旨:為本地視覺藝術和互聯網藝術進行推廣、交流、研習、舉辦展覽。
第二章:會員資格、權利及義務
4.
會員資格:
1. 職業或業餘畫家、設計師、插圖師、漫畫家、正修讀美術設計學生及任何
對視覺藝術 (包括繪畫、設計、電腦圖像等)有濃厚興趣的人仕。
2. 必須年滿18歲。
3. 其作品之水準須經由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幹事評選並通過。
5. 會員權利包括:
1. 可登入會員通訊專頁得到藝壇及比賽等資訊。
2.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如:寫生、交流、展覽、社服活動及推廣宣傳等。
3. 每位會員可存放最多30幅作品於本會網站內(特別申請除外)。
4 .每位會員均有機會被提名成為幹事,協助本會處理義務工作,從而增加個人經驗。
5. 可行使@HKCAA名銜。
6. 每月可透過E-mail收到會員通訊。
7. 自由退會。
6. 處分:
對違反本會會章,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,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,將
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,當事人所繳交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。
7. 會員之義務包括:
1. 遵守會章。
2. 遵守各種會議決案 。
3.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。
4. 按時繳納會費,寬限期最長為一個月,如過期繳交會費而又欠缺合理解釋,
本會有權立即終止其會席。
5. 每年必須最少出席或參與本會舉行之活動、展覽或聚會一次,否則本會有權
終止其會席。
6. 如參加本會舉行之活動、展覽,必須遵守本會的安排。否則本會有權終止會
員之活動權。
第三章:本會之組織及職務
8. 本會會長為鄧子健先生,副會長為劉安傑先生及周國賢先生、拓展幹事為吳瑋琪女士、
程序幹事為郭浩俊先生、場務幹事為莊可榮先生及余東健先生、設計幹事為盧家欣小姐及聯絡幹事
為鄭芷欣小姐。
9.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幹事均以義工形式協助處理日常會務及活動工作,並不會獲
得任何利益。
10. 所有幹事之委任及更替需由會長及副會長同意。
11. 本會會長為本會最高權力單位,所有會議均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及主持。
12. 會長、副會長及幹事之職權如下:
(a) 會長:根據章則及決議推行工作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及財務工作、對外代
表本會;議表決時,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,投以決定性之一票;本會之最高權力決
策人, 並與兩位副會長組成最高權力機關。
(b) 副會長:協助會長辨理會務及參與決策,當會長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,代
其行使職權;兼稽核工作。
(c) 場務幹事:安排各展覽及活動之場地。
(d) 拓展幹事:辦理對外之聯絡、宣傳、拓展、推廣事宜。
(e) 程序幹事:安排及協助各活動及展覽之程序。
(f) 設計幹事:負責本會年刊及其他有關平面設計的工作。
(g) 聯絡幹事:聯絡及通知各會員。
第四章:財政
13. 經費之來源包括會費及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。
14. 本會之年費為港幣一佰五十元正,本會有權調整會費。
15. 本會每年行政收支表,會長或副會長將於每年十二月下旬以電郵形式郵寄給每位
會員,以保證行政帳目之透明度。
第五章: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
16. 必須有全部會員及會長、副會長贊成,本會才得解散。若解散時,尚有剩餘資產,應轉贈
合法之慈善機構,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。
17.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通過本會會長及副會長通過,方能生效。
第六章:附則
18. 一切代表本會對外界發表之公開言論,必須獲得會長及副會長之同意。
19. 本會會員、幹事均不可向會內其他會員或透過本會對外界宣揚、渲染、傳播或
宣傳其他組織、宗教、團體或非藝術有關之訊息,一經發現,本會有權終止其會席
20. 本會會員、幹事均不能代表本會立場或代表本會向任何人士、機構或組織承諾、
答應、發言等任何事情。本會將不會受理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。
21. 所有由本會發起之活動,本會均會發出以會員通訊或通告方式通知會員,如沒有
收到本會發出之通知或電郵,一切自稱"香港創意藝術會"籌辦之活動,本會將不會
承認及負責。如各會員需要使用本會之名義籌辦任何活動,請先得到會長或副會長同。
22. 本會會員、幹事不可以在未經會長或副會長同意下私自使用本會會徽,如有需要使用
請在事前向會長或副會長申請。
23. 本會之會員、幹事均不可以使用本會名義從事任何商業及涉及私人利益之活動,
否則本會有權終止其會席。
24. 本會會長、最高權力機關可保留最終決定權,亦有權終止其會員活動權利及續會權利,任何人士均不得異議。
25. 本會會長有權隨時修訂會章,而無需個別通知會員。